“‘區域’內礦產資源開發規章草案”議題
中方感謝法技委為制定開發規章所作的努力,并愿就該問題發表以下看法:
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立海底開發制度的目的是可持續利用國際海底資源,造福全人類。開發規章制定應體現這一立法精神,堅持以促進海底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為導向,同時兼顧海洋環境保護。
二、開發規章制定應符合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應從國際社會和大多數國家最迫切的需要出發,有關標準應與產業和技術的發展相適應,其制度安排要有充分的科學和事實依據。
三、開發規章制定涉及采礦、財務、環保、法律等多個領域,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其制定不能急于求成,而應充分考慮國際社會整體利益以及大多數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循序漸進、穩步推進。
四、法技委日前發布了“區域內礦產資源開發和標準合同條款規章工作草案”。中方對法技委富有成效的工作表示贊賞,同時也注意到該草案是過程性文件,旨在征求成員國和相關利益攸關方的意見,不代表法技委的最終觀點。中方將對草案進行認真研究,并與各方一道,以建設性態度參與相關工作。
“勘探區域內開展海洋科學研究相關問題”議題
中國代表團感謝秘書長就該議題所作的報告。近年來,承包者與從事海洋科研的其他主體在勘探區內產生沖突的情況確實存在。中方愿就該問題談以下看法:
一、解決此類問題的關鍵是有關當事方善意履行《公約》賦予的權利,“適當和合理顧及”其他方的合法權利,通過有效溝通與協調,妥善解決可能產生的沖突。
二、中國大洋協會作為承包者也曾遇到其他外國實體到勘探礦區進行海洋科研的情況。但雙方通過坦誠的交流和溝通,包括互相知會有關系統傳輸頻率等信息,成功避免了潛在沖突和干擾。
三、關于就相關問題尋求咨詢意見,中方與其他代表團一樣,認為這不是一個好主意。相比于提請國際海洋法法庭海底爭端分庭發表咨詢意見,中方更傾向于鼓勵各方加強溝通協調,并在必要情況下尋求其他務實解決辦法。
“法律和技術委員會主席報告”議題
中國代表團感謝法技委主席所作的報告。報告篇幅較長,內容也很多,凸顯了委員會龐大的工作量以及委員們豐碩的工作成果。我們感謝全體委員為此付出的辛勤勞動,支持他們繼續以這種高效、專業的方式開展工作;同時也希望理事會采取有效措施,在人力和會議服務等方面加強對委員會的支持,以便其更好地履行職責。我們還想就報告內容發表以下看法:
一、中國代表團高興地看到,經過認真審議,法技委決定建議理事會核準6項合同延期申請。這對于保護承包者從事海底勘探開發的積極性、保持國際海底事業向前發展的動力和勢頭具有重要意義。我們祝賀委員會高效完成有關審議工作,也期盼相關承包者的延期申請順利獲得理事會核準。
二、海底生物分類標準化工作是保護深海環境的前提性和基礎性工作。為此,海管局已舉行了三場成果顯著的國際研討會。我們期待委員會在修訂《法技委關于海底勘探對海洋環境影響評估的指南建議》過程中考慮并體現上述研討會的工作成果。
三、正如報告所指出的,開發規章涉及繳費機制、環境評估和管理等多個復雜問題,制定一整套管理框架面臨較大挑戰。我們希望委員會多方聽取各利益攸關方的意見,在具備堅實的科學和事實依據的基礎上,審慎決策,循序漸進地開展有關工作。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4條對國際海底制度進行定期審查”議題
國際海底管理局2015年首次啟動國際海底制度定期審查程序。這是各方在國際海底事業取得長足發展的情況下,為履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4條而達成的共識。中方感謝審查委員會提交的臨時報告,并對他們的辛勤工作表示贊賞。
定期審查將對國際海底制度運作進行全面和系統審查,涉及海管局未來發展方向。中方高度重視定期審查,并在今年3月應秘書處邀請就相關調查問卷提交了反饋意見。中方愿就該問題繼續發表以下看法:
一、根據《公約》第154條,大會可根據定期審查情況,按照《公約》第十一部分及其有關附件的規定和程序采取措施,或建議其他機構采取措施,以導致對制度實施情況的改進。因此,定期審查的目的應是改進制度實施情況,而不是變更《公約》及其相關執行協定等基本法律制度。
二、海管局成立20多年來,在建章立制、礦區申請、活動監管、促進深海認知和環保等方面卓有成效。這充分證明現行海底制度總體有效,審查不應動搖海管局的基本架構。
三、臨時報告對海底開發前景的估計過于樂觀,并以此為前提認為有必要盡快成立獨立監督實體、經濟規劃委員會、科學委員會等多個新機構。《公約》相關執行協定附件第3條規定:“管理局各機關和附屬機構的設立和運作應采取漸進的方式,以便能在區域內活動的各個發展階段有效履行各自職責”。當前國際海底形勢處在勘探與開發準備并行的階段,并且勘探在今后相當時期內仍將是海底區域的主要活動。海管局應遵循其長期堅持的“漸進原則”,慎重設立新機構,避免為締約國增加不必要的負擔。
四、《公約》及其相關執行協定旨在鼓勵國際海底礦產資源的勘探與開發,以使“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早日從理念變為現實。中方支持加強深海環境保護、提高海管局運作透明度等建議,但相關政策導向應與資源開發的目標相協調,特別是保護承包者從事深海活動的積極性以及確保其商業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五、定期審查應嚴格遵守其職權范圍。臨時報告建議澄清“發展中國家定期”。審查委員會的評論認為,定期審查不是討論該問題的合適場合。中方同意審查委員會意見,認為該建議超出定期審查的職權范圍,不應作為報告內容。
六、審查委員會評論指出,臨時報告中的一些觀點和結論源于單個或少數被調查者的意見,可能缺乏廣泛支持。中方贊同上述意見,認為定期審查應反映國際海底制度運行中存在的真正問題,相關調查應充分考慮大多數利益攸關方的利益和關切,保證有關建議或意見的代表性和支持度。